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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体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文章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9-20 11:31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序号 |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权力类别 | 行政执法主体 |
1 |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体育局 |
2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按规定经营的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南京市体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