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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南京市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3-06-29 14:20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为进一步做好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队伍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加强对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等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工作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市体育局起草了《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7月6日17:00前,将意见以邮件或书面形式转市体育局。

联系单位:南京市体育竞赛和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秦淮区中山东路448号普华大厦15楼);

邮编:210000;

联系人:胡智超,电话:025-58693559;

邮箱:huzhichao@njsports.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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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裁判员应当坚持“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准确执裁”的准则,为赛事提供公平竞赛环境,保证竞赛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获得全国单项协会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家级裁判员。

第五条 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对各市级单项协会裁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全市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工作,并对各区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注册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区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区级体育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辖区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七条 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体育协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级单项协会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家级、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组成,其中一级以上裁判员不得少于3人。市级单项协会的专职人员在裁委会中的任职人数占比不得超过裁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届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九条 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裁委会成员名单由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成立,报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市级单项协会裁委会负责制定本项目全市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本项目全市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研究、学习国际、国内单项体育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执行国内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第十一条 区级单项体育协会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报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二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二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考察。根据各运动项目裁判工作的需要,晋升二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可增加专项体能的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四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或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五条 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必须严格执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制定的本项目各技术等级裁判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的具体标准及江苏省报考国家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并制定公布报考一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

第十六条 本市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二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报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各区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级单项体育协会可根据本地区、本项目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未成立或者未按要求成立裁委会的单项体育协会,不得进行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各级单项协会可委托具有本项目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资格的上一级单位进行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原则上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按照全国、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的规定申领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威廉希尔体育认证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依据全国单项协会制定的本项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二十三条 市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注册工作,并报备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各区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区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本辖区内三级裁判员注册工作,并报备市级单项体育协会。

第二十四条 市、区两级单项体育协会应配合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六条 全市性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须由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主裁判员须由二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其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三级(含)以上。

第二十七条 在宁注册的各级裁判员被国际体育组织、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等选派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应向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及市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裁判员执裁应由相应项目协会委派,个人不得私自接受赛事执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的原则;

????2.择优的原则;

????3.中立的原则;

第三十条 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市级单项体育竞赛的裁判员,由市级各单项体育协会提出裁判员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全市综合性运动会裁判员的选派、名单发布工作,由市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工作,对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区级单项体育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区级体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对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应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下列处罚: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市、区两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区级单项体育协会不健全的,由区级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单项体育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单项体育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区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区级单项体育协会可依据本办法及全国各项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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